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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2003]1114號

頒布時間:2003-09-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文件規(guī)定,本文廢止。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yè)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fā)〔2003〕8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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