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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國稅發(fā)〔2008〕6號

頒布時間:2008-01-11 13:40:34.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qū)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正保會計網校

  現(xiàn)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

_____________(縣、市、區(qū))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的規(guī)定,聲明如下:

  我單位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自______年____月起放棄所有經批準、備案或不需備案的增值稅免稅項目(不包括出口退稅所述免稅)的免稅權,本單位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按適用稅率(征收率)依法申報納稅。

 

  聲 明 人:(單位公章)

  法人代表(負責人):(簽章)

  聲明日期:    年    月   日

  備注1、聲明一式兩份,一份聲明人留存,一份主管國稅機關備存;

  2、納稅人自提交聲明次月起,按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3、納稅人自國稅機關受理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的次月起12個月內不得申請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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