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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三來一補”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有關增值稅征收問題的批復

粵國稅函[2007]565號

頒布時間:2007-11-12 11:20:14.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東莞市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wǎng)校

  你局《關于“三來一補”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設備有關增值稅征收問題的請示》(東國稅發(fā)〔2007〕73號)悉?,F(xiàn)批復如下:

  鑒于“三來一補”企業(yè)機器設備來源的特殊性,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精神,對企業(yè)實施轉(zhuǎn)型,銷售使用過已解除海關監(jiān)管且記入備查帳,能夠提供設備進口報關單原件,售價不超過報關單上注明進口價格的固定資產(chǎn),暫免征收增值稅。

  此復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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