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稅發(fā)[2006]266號
頒布時間:2006-04-20 13:14:29.000 發(fā)文單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現將以下通過非正常方式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明確如下:
一、已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原房產因種種原因遲遲未能過戶,后因有關問題解決后再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時間為準。
二、法院在進行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過程中,判決或裁定房地產所有權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判決書、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三、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裁決房地產權屬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仲裁書明確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四、房地產所有人委托拍賣行拍賣,拍賣成交后雙方按照拍賣成交確認書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時間為準。
以上述方式轉讓房地產,由主管區(qū)局審核確認并為納稅人辦理相關確認批件。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