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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張家界市國稅局要求對市級電力執(zhí)行6%增值稅征收率請示的批復

湘國稅局函[1997]113號

頒布時間:1997-08-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張家界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要求對市級電力執(zhí)行6%增值稅征收率的請示》(張國稅[1997]53號)收悉。經(jīng)研究決定,對張家界水電開發(fā)有限公司(地市級)銷售電力不能比照縣以下小水電6%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仍應適用17%稅率繳納增值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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