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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重國稅函[1997]40號

頒布時間:1997-02-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qū)國家稅務局,各區(qū)、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fā)[1996]74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對未按17%稅率征收的,從1997年1月1日起必須改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1996年12月31日國稅函[1996]7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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