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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湖北省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違法犯罪案件查報實施辦法

鄂國稅發(fā)[1996]]242號

頒布時間:1996-06-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及時掌握不法分子利用專用發(fā)票違法犯罪的動態(tài),分析、協調、指導案件的查處工作,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利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違法犯罪案件查報制度》第六條之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違法犯罪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的查報。

  第二條 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做到有案必報,有案必查,并配專人負責案件的查處工作,建立嚴格的登記報告制度,及時通報案件的查處情況。

  第三條 案件來源包括:

  (一)各級國家稅務機關發(fā)現的;

 ?。ǘ┯嘘P稅務機關移送的;

 ?。ㄈ┯嘘P部門批辦和轉辦的;

 ?。ㄋ模┤罕娕e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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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各級國家稅務機關對第三條所列案件必須受理,嚴肅查處。

  第五條 案件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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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金額在億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稅憑證,其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偷、騙稅案件;

  3.有稅務人員參與犯罪的重大案件;

  4.涉及稅務部門擅自制定和變通稅收政策,違反增值稅各項管理規(guī)定的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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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金額在億元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稅憑證,其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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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法為他人代開、虛開專用發(fā)票價稅合計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2. 2.非法取得扣稅憑證,其進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

  第六條 各類案件的查報要求

  (一)一類案件由省局組織查處,由被查對象所在地市州國稅機關予以配合,并按查報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ǘ┒惏讣筛鞯厥兄荨⑹≈惫苁袊叶悇站纸M織查處。并在案發(fā)后五日內將基本案情填寫《案件基本情況報告書》上報省局,一案一報,待調查處理完畢后五日內再報《案件查處情況專題報告書》。省局將對此類案件直接予以協調督查,并按規(guī)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ㄈ┤惏讣筛骺h(市)國家稅務局組織查處。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對此類案件直接予以協調督查,并于案發(fā)后五日內將基本案情填寫《案件基本情況報告書》逐級上報省局,待調查處理完畢后,五日內再報《案件查處情況專題報告書》。

  第七條 案件發(fā)生后,由主管稅務機關或縣市局作出初步調查,并根據案件情況及時確認案件類別,按上述規(guī)定要求上報,以便進一步查處,各級稅務機關不得越級查案。

  第八條 委托異地協查并通知受票方停止抵扣、退稅,屬一類案件范圍的,由省局辦理;屬二類案件范圍的,由地市州、省直管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屬三類案件的,由縣(市)國家稅務局辦理。對發(fā)往異地的協查函,在規(guī)定的日期內尚未收到回復結果的,可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幫助協查接受委托的涉案地區(qū)稅務機關在接到協查通知后要認真配合,積極組織力量進行查證,并將查證結果在十五日內函告對方。

  第九條 發(fā)案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上級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推諉和包庇。

  第十條 對因隱瞞不報,或因報告不及時,影響案件查處工作順利開展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國稅機關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決定》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需移送司法部門的,應按規(guī)定程序移送,并積極配合迅速查處。

  第十二條 案件查報的各種文書及表格,按國家稅務總局《案件查報制度》和省國家稅務局的要求填報。

  第十三條 案件查處經費原則上在案件罰款所得中列支。

  第十四條 對舉報、查處案件有功人員,應酌情給予適當獎勵。省局對專用發(fā)票查報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案件檔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檔案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其解釋權屬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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