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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財稅[1997]607號

頒布時間:1997-12-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國稅局,張家港保稅區(qū)、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6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補充以下意見,請遵照執(zhí)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切實加強對平銷經營活動的增值稅征管和稽查。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7年1月1日以來因購進貨物而從銷售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情況認真組織檢查,堵塞征管漏洞。

  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通知》第二條 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應視同含稅收入。在計算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金時,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1997年10月11日國稅發(fā)[1997]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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