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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再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贛國稅發(fā)[2005]223號

頒布時間:2005-08-2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區(qū))國家稅務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動全民創(chuàng)業(yè)、加快富民興贛的實施意見》(贛國稅發(fā)[2005]188號),現(xiàn)就再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提高后的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全省所有繳納增值稅的個人,不再區(qū)分城市、縣城(鎮(zhèn))和農村。

  二、新的增值稅起征點從2005年7月1日起(稅款所屬期)執(zhí)行。

  三、本次提高增值稅起征點的劃分標準以綜合征管軟件中列明的2005年6月份“雙定”額為準,未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一律免征增值稅,本年度不得由于起征點提高而重新核定“雙定”額。少數(shù)納稅人原“雙定”額偏低、但實際經營額已達到起征點、不調整將影響稅負公平、且其他納稅人意見較大的,由縣級主管國稅局集體研究,分戶列明情況報設區(qū)市國稅局批準后可在本年內予以適當調整。

  四、為確保提高增值稅起征點政策落實到位,省局要求:一是要提高認識,加強政策宣傳。增值稅起征點再次提高,是省局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民創(chuàng)業(yè)的重要舉措,也是對總局2002年提高增值稅起征點政策的進一步落實,各級國稅機關要提高認識,認真落實提高起征點的政策。對由于提高增值稅起征點所造成的地方財政減收,要及時向當?shù)攸h政加強匯報,爭取支持;要在新聞媒體、辦稅場所、納稅人集中的地方廣泛宣傳,張貼公告,讓廣大納稅人了解新政策。二是要加強個體稅收征管。要在加強對起征點以上納稅戶的稅收征管的同時,大力加強對起征點以下個體戶的稅收管理,合理評定銷售定額,減少漏征漏管戶和“走失逃亡”戶。三是要嚴明紀律。防止人為地擅自提高納稅人銷售定額或變通執(zhí)行政策,對未達到起征點而免征增值稅和經批準調整“雙定”額的納稅人,要在辦稅服務廳張榜公布,使未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真正享受到稅收優(yōu)惠,使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交“明白稅”。四是要嚴格過錯責任追究。各設區(qū)市國稅局必須在2005年9月底前確保提高增值稅起征點政策落實到位,并向省局報告提高起征點工作落實情況(分縣、市、區(qū)列明本次享受提高起征點政策優(yōu)惠的納稅人戶數(shù)和月免稅額)。省局將適時對政策落實情況開展督促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省局將通報批評并嚴格追究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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