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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

晉稅流發(fā)[1994]48號

頒布時間:1994-04-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2號《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通知》第二條 ,從事廢舊物資經(jīng)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系指從事廢舊物資回收部門,不包括以收購廢舊物資為原料進行生產(chǎn)的企業(yè)。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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