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fā)[2005]230號
頒布時間:2005-08-1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區(qū))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未達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23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市情況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各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對未達增值稅起征點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要結合銀行網點申報納稅以及電子計算機核定定額工作的開展,進一步規(guī)范對未達起征點戶的管理,不斷提高我市個體集貿稅收的征管水平。
二、我局系統(tǒng)實行未達起征點戶按年度申報其與納稅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的制度。具體方法是:由主管稅務機關安排采取電子計算機核定定額工作中使用的信息采集表進行申報,隨區(qū)縣(地區(qū))整體調整定額工作一并進行,具體時間由區(qū)、縣(地區(qū))國家稅務局確定。凡申報后經電子計算機核定已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均應照常申報納稅。
三、對月度實際經營額連續(xù)一個季度超過起征點的未達增值稅起征點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其定額。
200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