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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稅務局轉(zhuǎn)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和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市稅發(fā)[1994]91號

頒布時間:1994-04-2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西安市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9號《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計算和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轉(zhuǎn)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執(zhí)行。

  一、市局決定:按季審批動用年初存貸已征稅款的權限,每戶每季(次),分局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區(qū)、縣局5萬元以下(含5萬元);超過限額標準的一律報市局審批。

  二、計算并審批動用年初存貨已征稅款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局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有關政策,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并設專人把關,把這項工作做好。

  三、對于1994年期初存貨和計算出的已征稅款未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不予審批動用年初存貨已征稅款;對于商業(yè)企業(yè)元月、2月動用期初存貨已先作帳抵減當期銷項稅額而在1994年4月30日前未報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企業(yè),以后也不予審批,先行作帳抵減的銷項稅額要予以補繳入庫。

  四、凡動用期初存貨需要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企業(yè)從二季度起,應于每季終了10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逾期不申報的,不再補辦審批手續(xù)。

  五、對動用期初存貨需要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企業(yè),必須按規(guī)定申報,經(jīng)批準后方可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未經(jīng)批準,不得提前自行抵減銷項稅額。

  六、凡元、2月份未動用期初存貨的企業(yè),從按季動用期初存貨并計算已征稅款起,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文件中規(guī)定的計算準予抵扣已征稅款的公式,市局原規(guī)定的計算公式同時廢止。

  商業(yè)企業(yè)元、2月份已動用期初存貨并抵減了銷項稅額的,3月份仍按月計算動用期初存貨的已征稅款。

  七、各單位在權限內(nèi)審批動用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應將“動用期初存貨計算‘進項稅額’申報審批表”向市局抄報一份,并按季向市局匯總上報審批情況,內(nèi)容包括:審批戶數(shù)(其中工業(yè)、流通各多少戶?)準予抵減銷項稅額的金額(其中工業(yè)、流通各為多少?)

  八、年初存貨動用的申報審批表樣格式按市局印制的“動用期初存貨計算‘進項稅額’申報審批表”格式進行。各局可按市局表樣對“應抵扣稅額”公式按國家局計算公式修改后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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