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流[1995]76號
頒布時間:1995-11-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執(zhí)行日期的通知》[國稅明電(1995)044號],經研究,現(xiàn)將《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補充規(guī)定如下,請一并執(zhí)行。
一、糧食的征稅范圍包括小麥、稻谷(含粳谷、秈谷、元谷)、大豆、谷子、雜糧(含玉米、綠豆、赤豆、蠶豆、豌豆、蕎麥、大麥、元麥、燕麥、高梁、小米、米仁)、鮮山芋、山芋干。
經碾磨、脫殼等工藝加工后的糧食加工品及糧食復制品、豆制品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糧食加工品,包括大米(粳米、秈米、元米、碎米)、大豆加工品(豆片、豆餅、豆粉)淀粉、面粉;糧食復制品,包括切面、掛面、餛飩皮、餃子皮、面皮、燒賣皮、春卷皮、通心粉、米粉等。
豆制品,包括豆腐、豆?jié){、豆奶、豆腐干、臭豆腐、蘭花干、豆腐衣、百頁、素雞、油豆腐、油條子、油三角、烤夫、水面筋、油面筋、麻腐、粉皮、粉絲、腐乳,不包括各種豆制品小吃食品,如素火腿、素鴨等等。
二、經清洗、整理、晾曬、挑選、剝皮(殼)、去籽、碎塊、腌漬、冷藏、冷凍、輻照、脫水、包裝等工序加工的瓜果、蔬菜等,屬于農業(yè)產品的征稅范圍,但不包括各種蜜餞,瓜、果、蔬菜罐頭和已完全改變其本來形態(tài)的加工產品(如:果醬、果泥、菜泥、果汁、菜汁等等)。
三、藥用植物的征稅范圍,包括利用藥用植物經切、炒、烘、焙、熏、蒸、研磨、包裝等等工序加工處理的中藥材飲片,及除膠囊丸以外的單味粉劑、鹿角膠、驢皮膠、鱉甲膠、龜板膠。
不包括各種中成藥、滋補藥品。
四、鮮奶是指各種哺乳動物的乳汁和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的乳汁,如鮮牛奶、消毒純牛奶等等,不包括添加了其他原輔料的花色奶。
五、本通知從199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明確農業(yè)生產者生產農業(yè)初級產品免征增值稅范圍的通知》[滬稅政一(1994)73號]《關于明確“農業(yè)產品”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滬稅政一(1994)136號]相應廢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