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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局關于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滬稅政一[1994]68號

頒布時間:1994-04-2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12號《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本市情況補充規(guī)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憑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運費金額計算進項稅額。如果運輸費用與其他雜費合并開列,而納稅人又無法提供分拆的憑證或其他依據的,則不得計算進項稅額。

  二、本文所稱“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以廢舊物資為原料生產貨物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三、本文所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根據本市情況,暫統(tǒng)一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普通發(fā)票,并注明“收購”字樣。即在收購時,可以向出售方開出普通發(fā)票,然后憑普通發(fā)票上的收購金額,依10%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其它憑證一律不能作為計算依據。請稅務征收機關加強對納稅人開具上述普通發(fā)票的審核檢查工作,如發(fā)現(xiàn)多開收購發(fā)票或收購金額的,按偷稅論處。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

  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

 ?。?4)財稅字第012號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運輸費用和收購廢舊物資準予按10%的扣除率計算進基稅額扣除?,F(xiàn)就具體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fā)票)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二、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根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上注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

  三、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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