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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局關于轉知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通知

滬稅政一[1993]285號

頒布時間:1993-12-0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根據(j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精神,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向其企業(y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二、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

 ?。ㄒ唬┓材暝鲋刀悜愪N售額100萬元以上的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18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原則上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對一些會計核算比較薄弱的納稅人,仍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要督促其健全會計核算;對個別會計核算混亂的納稅人,如帳冊不全,會計憑證使用、傳遞、保管混亂,資產不清,一時無法正確核算進項稅款,暫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待其有明顯改進后,經重新申報審定后,方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今年的認定工作一律以1992年實際應稅含稅銷售收入認定,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納稅人的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為117萬元,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納稅人的應稅含稅銷售收入為210萬元。

  對1992年應稅含稅銷售收入分別達不到117萬元或210萬元的納稅人而1993年1月11日累計數(shù)已分別達到117萬元或210萬元的納稅人,可按第一點規(guī)定來認定一般納稅人。

  對1993年1至11月應稅含稅銷售收入累計數(shù)分別沒有達到117萬元或210萬元的納稅人,即使估計全年可達到應稅含稅銷售收入117萬元或210萬元的,則不能按第一點規(guī)定來認定,而應按下述第三點會計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正確核算進項稅額的情況來確定。

  (三)對年應稅銷售額分別低于100萬元或180萬元的納稅人,以會計核算健全,能正確核算進項稅額的質的要求來認定。具體衡量標準為:會計帳戶設置齊全,會計憑證填寫、使用、傳遞、保管符合要求,帳帳、帳實相符,企業(yè)會計人員數(shù)量、質量能適應財務會計接軌和稅制改革的要求,能正確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同時符合上述各項具體要求的納稅人,亦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三、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ㄊ校┑?,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tǒng)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達到100萬元或180萬元,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100萬元或180萬元的,其分支機構可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四、對因會計核算不健全而認定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企業(yè),待會計核算健全,能正確核算進項稅額后,可提出申請,經稅務部門審定后,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對因年應稅銷售額低于100萬元或180萬元而認定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企業(yè),以后年應稅銷售額達到100萬元或180萬元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

  對已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yè),一旦發(fā)現(xiàn)會計核算混亂,不具備正確核算進項稅額條件,稅務部門經審定后,可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有關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收回或停止其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五、對新辦企業(yè),一般要待正式營業(yè)滿半年后方可申報,稅務部門根據(jù)其銷售額的大小和會計核算的情況,再審定其是否作為一般納稅人,對一些投資規(guī)模較大,預計銷售額比較大,財務力量比較強,單獨設置財務會計部門的新辦企業(yè),可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納稅人開業(yè)滿一年后,應根據(jù)實際年應稅銷售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正式認定手續(xù)。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的可繼續(xù)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六、對年應稅銷售額分別超過100萬元或180萬元,財務會計核算也健全的納稅人,但不申報一般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七、一旦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納稅人三年內不得提出變更要求。

  八、下列單位和個人一般不批一般納稅人:非企業(yè)性單位,如行政單位、非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工會技協(xié)、社會團體;不經常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yè)、個人。個別特殊情況,可報市局稅政一處審核后,方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九、除了上述已明確的問題外,對一些特殊問題,問題一時難以認定的企業(yè),今年可暫不審定,待明年1月份調查研究后,再明確具體審定標準,在明年一季度內解決。

  十、企業(yè)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應提出申請報告,并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ㄒ唬I業(yè)執(zhí)照;

 ?。ǘ┯嘘P合同、章程、協(xié)議書;

  (三)稅務征收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十一、經稅務部門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yè),在其《稅務登記證》副頁首頁上放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確認專章印色統(tǒng)一為紅色,并依據(jù)確認后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在“發(fā)票登記簿”、“發(fā)票購用證”、“發(fā)票臨時購用證”正頁左上角加蓋“可購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字樣的專章,方可領購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以上規(guī)定,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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