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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賓館附設門市部對旅客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湘國稅務局函第135號

頒布時間:1997-09-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賓館附設門市部對旅客銷售貨物是否征收增值稅的請示》(婁地國稅函〔1997〕105號)收悉,經(jīng)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xiàn)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飲食業(y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02號)第二條規(guī)定"飲食店、餐館(廳)、酒店(家)、賓館、飯店等單位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和《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關于兼營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上述所稱"附設門市部、外賣點等對外銷售貨物"是指包括其向旅客、顧客銷售的貨物在內(nèi)的全部銷售貨物。因此,新化縣委接待處在其所屬賓館內(nèi)附設的門市部銷售的貨物,無論是銷售給旅客的,還是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均應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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