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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系列車輛減征消費稅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國稅函[2003]588號

頒布時間:2003-07-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jù)京國稅發(fā)[2009]103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系列車輛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3]143號)轉發(fā)給你們,請及時核實、確認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2003年6月30日前應減征消費稅稅額,并建立減征消費稅抵減臺賬進行監(jiān)控。抵減臺賬的內容包括:2003年6月30日前應減征消費稅稅額、本期應繳納消費稅稅額、本期應減征消費稅稅額、本期抵減消費稅稅額、截至本期末尚未抵減消費稅余額。

  白2003年7月份(稅款所屬)起,納稅人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對本期應減征的消費稅稅額和應在本期抵減的消費稅稅額,暫填列在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應抵扣稅額合計”(11欄)中。

  2003年7月3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系列車輛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財稅[2003]143號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規(guī)定,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切諾基牌系列汽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切諾基牌系列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減征消費稅的車輛名稱、型號及減稅日期見附件。

  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減征消費稅的車輛清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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