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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京國稅函[2005]110號

頒布時間:2005-03-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直屬稅務分局:正保會計網(wǎng)校編輯注:根據(jù)京國稅發(fā)[2009]103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現(xiàn)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5]20號)轉發(fā)給你們,請及時核實、確認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在規(guī)定起止日期內(nèi),生產(chǎn)銷售指定型號車輛應減征的消費稅稅額,對上述車輛減征消費稅的監(jiān)控及納稅申報,比照《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系列車輛減征消費稅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3]588號)辦理。

  2005年3月16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諾基牌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財稅[2005]20號

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北京言普汽車有限公司生產(chǎn)的切諾基牌系列小汽車,經(jīng)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chǎn)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I)》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低污染排放小汽車減征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0]26號)的要求,經(jīng)研究,對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在規(guī)定的減稅起止日期內(nèi)生產(chǎn)銷售的上述汽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具體減征消費稅車輛名稱、型號及減稅起止日期見附件。

  附件:減征消費稅車輛清單

減稅車輛名稱

  車輛型號

    減稅起止日期

備注

切諾基牌轎車

BJ7250EL

 2000.1.12001.7.31

 

切諾基牌輕型越野車

BJ202lE6L

 2000.1.72001.7.31

 

BJ2021A6L

 2000.3.820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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