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07號
頒布時間:2004-07-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河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河北田野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田野牌輕型客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II) 》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 [2000]26 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河北田野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所屬河北中興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在 2002 年 1 0 月 25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生產銷售的田野牌 BQ6472Y 2A 型輕型客車,河北中興田野客車有限公司 2003 年 8 月 1 日至 2003 年 1 2 月 3 1 日生產銷售的 BQ6472Y2W 、 BQ6471Y 2A 、 BQ6472Y 2C 、 BQ5020XJBY2 、 BQ5022XJBY 2A 、 BQ5020XQCY2 、 BQ5022XQCY 2A 、 BQ5022XCY 型輕型客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 30 %。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
請遵照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 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