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3]270號
頒布時間:2003-12-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吉林省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18號文件規(guī)定,本文失效。)
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生產的奧迪、捷達和寶來牌轎車,經國家指定的檢驗中心樣品檢驗和生產一致性審查,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檢驗程序符合財稅[2000]26號規(guī)定的要求。經研究,對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在2002年6月27日以后生產銷售的奧迪牌AUDI A6L2.8CVT型和2002年9月5日以后生產銷售的AUDI A6L2.8型轎車、2002年6月4日以后生產銷售的捷達牌FV7190CDX型和FV7190GDX型轎車,2002年6月4日以后生產銷售的寶來牌BORA1.6型和BORA1.6AT型轎車,準予按應納消費稅稅額減征30%。文到之日以前應減征的消費稅可以在以后應交的消費稅中予以抵減。請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