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01-0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國家稅務局
第一條 為確保我省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的順利運行和稅收收入任務的完成,均衡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稅額調庫進度,規(guī)范免抵調庫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作好2004年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稅額調庫工作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fā)明電[2004]8號)、《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司、計統(tǒng)司關于認真貫徹國稅發(fā)明電[2004]8號文件的通知》(進便函[2004]15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對生產企業(yè)2004年1月1日(以出口報關單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后自營出口的貨物,可依據總局下發(fā)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口岸電子執(zhí)法系統(tǒng)003數據),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數據和期末留抵稅額計算免抵稅額,據以辦理調庫。
生產企業(yè)委托代理出口貨物以口岸電子執(zhí)法系統(tǒng)003數據計算免抵稅額的辦法另行下達。
第三條 依據口岸電子執(zhí)法系統(tǒng)003數據計算免抵調庫稅額,按如下公式確定:
免抵退稅額=免抵退稅出口額×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進料加工貨物出口額×計劃分配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稅額=免抵退稅額-計算后的免抵退稅額與當期期末留抵稅額中的較小者
免抵退稅出口額按照總局下發(fā)的口岸電子執(zhí)法系統(tǒng)003數據確定。對于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額不大或者不影響當地稅收收入,可不參與以003數據計算免抵調庫稅額。
第四條 各市局信息中心應于每月15日前從CTAIS數據信息中將出口企業(yè)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如實提供給本級出口退稅管理部門用于計算免抵調庫稅額。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應按照第三條所列公式逐戶計算免抵稅額,并填寫《口岸電子執(zhí)法系統(tǒng)003數據免抵調庫計算明細表》(見附表一),由經辦人員和分管局領導審批簽字后,據以辦理調庫手續(xù)。
第五條 主管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應按照審批數額在國家下達的免抵調庫計劃內開具《出口貨物免抵調庫審批通知單》,于每月23日前將本地區(qū)上月免抵稅額通知辦理調庫手續(xù)的縣市區(qū)征稅機關,由其通知國庫辦理調庫手續(xù)。調庫的具體方法是:按免抵稅額和中央與地方75:25的負擔比例,分別同時調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科目010151 項“免抵調增增值稅”、010302項“免抵調減增值稅”兩個科目的數額。各地須在每月25日前辦理完畢上月免抵稅額的調庫手續(xù)。
第六條 縣市區(qū)征稅機關應在接到免抵調庫通知的當日或次日(逢節(jié)假日順延),據以開具《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稅額調庫通知單》,并附免抵調庫通知原件,送本地國庫辦理調庫手續(xù)。縣市區(qū)征稅機關應在收到國庫回執(zhí)后,要及時將已調庫情況整理成清單上報市局出口退稅管理部門。
第七條 各地當月實際辦理的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調庫稅額,應小于或等于本地區(qū)生產企業(yè)上月出口貨物發(fā)生的免抵稅額,不得隨意調庫,更不允許出現辦理免抵調庫稅額大于上月出口貨物發(fā)生免抵稅額的現象。如果各地當月按照單證齊全審批的免抵稅額大于當月按003數據計算的免抵稅額,可就當月單證齊全審批的免抵稅額辦理免抵調庫。
第八條 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應加強免抵調庫管理,對已辦理的免抵調庫稅額,要分戶設立臺帳(見附表二)進行登記和核銷。當年10月20日前必須對本年度實際辦理的免抵調庫稅額與單證齊全經審批確定的免抵稅額逐戶進行核對,對核對后出現實際辦理免抵調庫稅額大于審批免抵稅額的,應停止辦理免抵調庫稅額,直到單證齊全審批的免抵稅額大于實際辦理免抵調庫稅額。對核對后出現辦理免抵調庫稅額小于審批免抵稅額的,可就差額部分辦理調庫。年底前一律按單證齊全審批的免抵稅額辦理調庫。任何企業(yè)年底前不得出現已調庫稅額大于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的免抵稅額。對無臺帳和管理混亂隨意調庫出現問題的,將追究有關人員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免抵調庫工作不僅涉及到稅收收入任務能否完成,也涉及到出口退稅機制改革能否順利實施和地方的財政利益。各級國稅機關要充分認識到做好免抵調庫工作的重要性,出口退稅部門和計劃征收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當月審批或按003數據計算的免抵稅額在當月辦理完畢,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辦理免抵調庫,凡因免抵稅額應調不調影響增值稅收入進度的,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地在辦理免抵調庫手續(xù)的同時,生產企業(yè)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guī)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11號)的規(guī)定程序及要求,向稅務部門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
第十一條 各地應繼續(xù)按照國稅發(fā)[2002]11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做好生產企業(yè)“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工作,并督促生產企業(yè)及時回收有關出口退稅申報單證,加快“免、抵、退”稅的審核、審批進度。出口退稅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要求對生產企業(yè)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進行審批后,對已先行辦理免抵調庫手續(xù)的稅款要及時按第八條規(guī)定進行核銷。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附表一
口岸電子執(zhí)法系統(tǒng)003數據免抵調庫計算明細表
審批機關:
企業(yè)名稱 |
企業(yè)代碼 |
美元出口額 |
外匯牌價 |
人民幣出口額 |
免抵退稅額 |
期末留抵 |
調庫額 |
計稅方式 |
經辦人: 負責人: 分管局領導: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表二
免抵調庫登記核銷臺帳
企業(yè)名稱: 金額單位:元(以下至角分)
月份 |
003數據計算免抵額 |
辦理免抵調庫稅額 |
審批單證齊全免抵額 |
辦理免抵調庫稅額與審批單證齊全免抵額差額 |
備注 | ||
小計 |
003數據調庫 |
單證齊全調庫 | |||||
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