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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納稅人補繳以前年度應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如何稅前扣除等問題的批復

遼地稅函[2003]181號

頒布時間:2003-06-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稅政問題的請示》(沈地稅發(fā)[2002]188號)收悉。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xiàn)批復如下:

  一、關于以前年度未繳納的應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各項稅金及附加,實際補繳后如何稅前扣除問題納稅人當年未提取繳納,以后年度自行補繳或稅務機關查補的以前年度應繳納的消費稅、營業(yè)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應按該補繳稅款的稅款所屬年度調整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并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科目對補繳年度作所得稅納稅調整,該部分補繳稅款不得在補繳年度重復計算扣除。

  二、關于“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應否稅前扣除問題企業(yè)參加“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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