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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國家稅務局轉發(fā)《陜西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市國稅發(fā)[1995]355號

頒布時間:1995-01-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市國稅涉外、閆良分局,各縣國稅局:

  現(xiàn)將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陜國稅發(fā)[1995]200號《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yè)期初庫存已征稅款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補充規(guī)定如下,請一并執(zhí)行。

  一、各單位要對所屬為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期初存貨已征稅款進行重新逐項核實,做到項目齊全,數(shù)字真實可靠。

  二、按照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從95年元月一日起,按月動用,月動用比例2.08%。(年動用比例25%)。各單位應將期初存貨審批表一式四份,于95年12月10日報市局審批,市局審批后方可動用。

  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年動用比例超過25%以上的報市局審核后報省局審批后才能動用,(報表附后)

  四、期初存貨已征稅款動用按季報送市局,每季末了后于次月十日前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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