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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及本市貫徹意見的通知

滬國稅外[2002]14號

頒布時間:2002-02-22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1]142號 ,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條所指的“當期應納稅額”是指年度應納稅額。每個年度終了后納稅人應提供已售房產的明細資料(如銷售價格、面積、對應的預售價格和對應的已預繳稅款等),并附送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辦理預售房產預征稅款的多退少補手續(xù)。

  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shù)時,對當年預售的房產,仍應按《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預征企業(yè)所得稅。

  二、企業(yè)應準確計算應歸屬于可售房地產的成本和費用。納入可售房地產總成本、費用的項目,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對自房地產銷售開始后繼續(xù)發(fā)生的各類工程配套設施費用,企業(yè)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于銷售房地產時預提,項目結束后其余額部分按規(guī)定補(退)企業(yè)所得稅。

  三、《通知》第七條第一款所述的以租賃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企業(yè),其房屋出租成本的計算,比照《通知》及本文規(guī)定辦理。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營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略)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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