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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虛報虧損如何處罰問題的批復

黔地稅函[2003]106號

頒布時間:2003-04-07 10:24:40.000 發(fā)文單位: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遵義市地方稅務局 :

  你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虛報虧損如何處罰的請示》( 遵市地稅呈〔 2003 〕4 號) 收悉。經研究 , 現批復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 63 條、64 條規(guī)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虛報虧損,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應認定為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納稅人編制虛假計稅依據,虛報虧損,并未產生當期不繳或少繳稅款的事實,但卻影響了申報的真實性,直接造成以后納稅期的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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