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個[2006]510號
頒布時間:2006-12-20 08:42:14.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提高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水平,切實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205號)以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個〔2006〕414號)的規(guī)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決定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在全市范圍內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F(xiàn)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北京市地區(qū)負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的所有扣繳義務人均應按照京地稅個〔2006〕414號文件的規(guī)定進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不論其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支付的應稅所得是否達到納稅標準,扣繳義務人均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按每個人逐欄逐項填寫或錄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報的內容包括支付應稅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項目和數(shù)額、扣繳稅款數(shù)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三、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ㄒ唬┕べY、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chǎn)租賃所得;
?。ㄆ撸┴敭a(chǎn)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ň牛┙?jīng)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四、扣繳義務人實施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仍可采用現(xiàn)行的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系統(tǒng)客戶端進行申報。
五、扣繳義務人在進行初次扣繳申報前應記錄以下個人基礎信息: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務、戶籍所在地、有效聯(lián)系電話、有效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等。個人及基礎信息發(fā)生變化時,扣繳義務人應及時變更。
六、扣繳義務人不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依法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
特此通告。
二ОО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