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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fā)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的通知

市稅三字[1987]829號

頒布時間:1987-09-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qū)、縣分局(區(qū)、縣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87)財稅地字第014號《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高等學校的招待所應征收房產稅的復函》

(87)財稅地字第014號

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

  你廳(87)教計廳字007號《關于申請免征高等學校內部招待所房產稅的報告》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高等學校屬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yè)經費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高等學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其附屬的招待所,屬于營業(yè)用房,不能視為自用的房產,應照章征收房產稅。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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