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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沈陽市機動車輛未按統(tǒng)一規(guī)定征期納稅暫不進行車船使用稅處罰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2-05-24 14:26:59.000 發(fā)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省政府《批轉省地稅局、省公安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強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遼政發(fā)[2001]11號)精神,沈陽市由于車輛較多,為適應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實行了按機動車輛檢測時間同步征收車船使用稅,并已報省局備案。其具全辦法是:機動車輛牌號尾號為“1”的檢車時間及車船使用稅征期為11月份,尾號為“2”的檢車時間及車船使用稅征期為4月和5月份,尾號為“3”、“4”、“5”、“6”、“7”、“8”、“9”、“0”的檢車時間及車船使用稅征期分別對應為3、4、5、6、7、8、9、10月份;遼中、新民、康平、法庫縣(市)的車輛檢車時間及車船使用稅征期為5、6、7月份。請各市按沈陽市上述車船使用稅征期的規(guī)定,對未超過沈陽市規(guī)定的車船使用稅征期的未稅機動車輛暫不實施處罰,對已超過征期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車輛可實施檢查并予以處罰。各市接到通知后,立即通知各基層單位和代征部門按本通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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