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稅發(fā)[2003]1070號
頒布時間:2003-12-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各分局:
2004年度的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即將開始,現(xiàn)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做好征收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單位要加強對征收工作的領導:我市車船使用稅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各征收單位要妥善安排征收力量,保證征收工作的正常運行。
委托市公路局下屬單位代征稅款的,要加強與其的聯(lián)系,及時解決征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同時,要加強對代征單位的監(jiān)督管理,按規(guī)定及時辦理稅款、稅票的結報工作,確保稅款安全及時入庫。
二、市局將于2003年12月下旬、2004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區(qū)報》、《深圳商報》刊登《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征收2004年度車船使用稅的通告》,各征收單位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三、符合稅法規(guī)定免納車船使用稅的車船,由各征收管理分局、稅務所負責辦理免稅手續(xù),不得委托代征單位辦理。
四、各征收單位和代征單位在納稅人辦理納(免)稅手續(xù)后,發(fā)給2004年度車船使用稅“稅訖”或“免稅”標志,該標志必須填寫車船牌號并加蓋征收機關印章 ,以便查驗。
五、納稅人逾期申報繳納車船使用稅,除按日征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外,另對其處以100元(當年度)或200元(跨年度)的罰款。
六、市公路局的公路規(guī)費已實現(xiàn)電腦聯(lián)網(wǎng)征收,納稅人可以到市公路局的任何一個公路規(guī)費征稽所繳納車船使用稅。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