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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diào)整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皖地稅明電[1996]22號

頒布時間:1996-12-3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 例》及省政府《關于調(diào)整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的批復》(皖政秘[1996]278號)規(guī)定,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對我省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稅額標準作適當調(diào)整,調(diào)整后的具體稅額標準如下表:

  項目計稅標準每年稅額(元)

  乘人汽車

    20人以下的每輛280

    20人(含20人)以上的及排氣量2.2升以上的小轎車每輛320

  載貨汽車

    凈噸位每噸60

  摩托車

    兩輪的每輛50

    三輪的每輛60

  請各地在執(zhí)行過程中,認真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堅持依法征收,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上報省地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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