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三發(fā)[1994]70號
頒布時間:1994-12-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局
市地稅局各分局、縣局: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蘇地稅發(fā)[1994]84號《關于收取一九九五年度車船使用稅稅訖及免稅標志工本費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車船使用稅稅訖及免稅標志的收費標準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在征收1995年度車船使用稅的同時,對機動車輛、船舶發(fā)放的車船使用稅稅訖或免稅標志,一律收取工本費,標準為每枚1元。
二、所收取的工本費60%(0.60元)上繳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三處,40%(0.40元)留各分局、縣局。對所收取的工本費,作為預算外資金,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要求,實行專戶儲存、單獨建帳,專項用于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縣局接到通知后即到同級物價部門辦領收費許可證,并憑證到同級財政部門購領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再行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