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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稅局關于收取一九九五年度車船使用稅稅訖及免稅標志工本費的通知

寧地稅三發(fā)[1994]70號

頒布時間:1994-12-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南京市地方稅局

市地稅局各分局、縣局:

  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蘇地稅發(fā)[1994]84號《關于收取一九九五年度車船使用稅稅訖及免稅標志工本費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車船使用稅稅訖及免稅標志的收費標準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在征收1995年度車船使用稅的同時,對機動車輛、船舶發(fā)放的車船使用稅稅訖或免稅標志,一律收取工本費,標準為每枚1元。

  二、所收取的工本費60%(0.60元)上繳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三處,40%(0.40元)留各分局、縣局。對所收取的工本費,作為預算外資金,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要求,實行專戶儲存、單獨建帳,專項用于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縣局接到通知后即到同級物價部門辦領收費許可證,并憑證到同級財政部門購領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再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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