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地稅辦發(fā)[2005]103號
頒布時間:2005-09-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設區(qū)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加強車船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辦函[2005]37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將本地車船使用稅稅源匯總表報送省局(財產行為稅管理處)。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加強車船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國稅辦函[2005]37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等稅種的征管工作,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總局先后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35號)和《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79號)(以下簡稱“兩個通知”),現就貫徹落實“兩個通知”精神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認真貫徹落實“兩個通知”的要求
“兩個通知”是總局落實2004年全國稅收征管工作會議精神,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加強相關稅種征管工作的重要舉措。地稅部門利用國稅車輛購置稅征收部門、公安交管等部門車輛管理方面的信息資料,建立和完善車船使用稅的稅源數據庫,是摸清車船使用稅稅源狀況并實施管理的有效手段。為此,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深對文件精神的學習和理解,充分認識“兩個通知”的重要意義和現實作用,積極行動起來,認真研究、組織貫徹落實。各省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組織和領導,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對車船使用稅的稅源管理,確保車船使用稅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為新車船稅暫行條例的貫徹實施奠定良好的管理基礎。
二、主動協調溝通,做好車船稅基礎信息的收集工作
各地區(qū)地方稅務局要主動與國家稅務局聯系,加強溝通與協商,盡快從車輛購置稅的有關征管信息中收集納稅人車輛基礎信息,內容包括納稅人姓名(單位名稱)、證件號碼(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碼,個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車輛牌號、車輛類別、發(fā)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同時各地區(qū)要繼續(xù)爭取公安交管、交通、農業(yè)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在部門聯合辦公和車船信息共享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已經與公安交管部門建立了車船信息共享與工作配合關系的單位,要進一步鞏固和加強,以全部控制車輛基礎信息。各地區(qū)地方稅務局要運用計算機網絡技術,根據本地區(qū)征管系統開發(fā)使用情況,建立并完善車船使用稅的稅源數據庫。
三、建立車船稅稅源信息上報制度
各地要將本地區(qū)車船的數量、類型、應稅(免稅)車船情況,分級匯總上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要在下年度1月底前,將上年度車船使用稅稅源統計數據和分析比對情況按附表的項目要求,以傳真方式報總局地方稅務司(具體統計項目表附后),傳真電話010-63417975.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發(fā)揮工作的主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抓住有利時機,克服困難,做好工作。有關貫徹落實“兩個通知”的情況請于2005年10月底前書面報告總局??偩謱Ω鞯氐呢瀼芈鋵嵡闆r和車船使用稅稅源統計數據上報情況進行總結通報。
附件:車船使用稅稅源匯總表(略)
200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