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guī)庫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車船使用稅納稅地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東地稅發(fā)[2003]71號

頒布時間:2003-04-2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各地方稅務分局:

  據一些分局反映,部分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所持的《機動車行駛證》上登記的住址與其實際所在地不相一致。一是一些單位遷移,對其擁有的車船沒有辦理住址變更手續(xù);二是有些單位和個人購買的二手車輛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三是根據有關規(guī)定,部分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員購買的車輛可在我市入戶。針對上述情況,車船使用稅的納稅地點應如何確定,要求予以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經市局研究,現(xiàn)明確如下:

  一、對單位(含個體工商戶)擁有的車船,其車船使用稅一律向其實際經營所在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對個人擁有的車船,其車船使用稅一律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二、對外來人員擁有我市戶籍的車輛,其車船使用稅應向其取得車輛時暫住證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若沒有辦理暫住證的,則向其經營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若其以后暫住證、經營地、工作單位發(fā)生變化的,其車船使用稅按規(guī)定向新的暫住證、經營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zhí)行。

  東莞市地方稅務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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