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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zhuǎn)發(fā)國家稅務局《關于交通運輸部門用貸款購買的車輛征收車船使用稅的通知》的通知

京稅三[1993]92號

頒布時間:1993-02-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qū)、縣分局(區(qū)、縣稅務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fā)[1993]097號《關于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貸款購買的車輛征收車船使用稅的通知》轉(zhuǎn)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1993年2月10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貸款購買的車輛征收車船使用稅的

通 知

國稅函發(fā)[1993]09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照顧國營交通運輸部門所屬企業(yè)的實際困難,原財政部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曾明確:“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在規(guī)定的還款期間,可免征車船使用稅。”這對交通運輸企業(yè)的發(fā)展起到了促進作用。鑒于國營交通運輸企業(yè)經(jīng)濟狀況改善,還貸能力增強的情況,我局曾以國稅發(fā)(1991)050號文件通知各地對用貸款購買的船從1992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現(xiàn)決定:從1993年1月1日起,對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貸款購買的車輛也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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