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11-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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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條例》和本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在我省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年度,從公歷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五條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條例》所附的《船舶稅額表》計算。各種車輛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施行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計算。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三條列舉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外,下列車船給予減征或免征車船使用稅:一、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yè)用的非機動車船免稅。
二、主要用于農業(yè)生產的拖拉機免稅。
第七條 納稅人按規(guī)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縣(市)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定期的減稅或免稅。
第八條 新領登記執(zhí)照的車船或停駛后恢復行駛的車船,按領取執(zhí)照或恢復行駛的當月起計稅,當月不滿十天的,免征當月稅款。
第九條 納稅人應于本施行細則公布后依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將現有車船的數量、種類、載重量和用途等情況,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稅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車船用途變化和新增加車船時,應于上述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稅人不按照稅務部門的規(guī)定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有權按規(guī)定確定其應納的稅額。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可根據稅源情況確定,分別按季、半年、年征收,具體征收時間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施行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車輛稅額表
類別 | 項目 | 計稅標準 | 年科額 | 備注 | |
機動車 | 乘人汽車 | 座以下每輛 座至座每輛 座至座每輛 |
140 160 180 200 |
包括電車、通道車 | |
載貨汽車 | 按凈噸位每噸 | 40 | 包括拖拉機 | ||
摩托車 | 二輪每輛 三輪每輛 輕騎每輛 |
60 80 36 |
含摩托型三輪汽車 | ||
機動三輪車 | 每輛 | 12 | |||
機器腳踏車 | 每輛 | 8 | |||
非機動車 | 人力駕駛 | 三輪車 | 每輛 | 6 | |
板車 | 大板車每輛 小板車每輛 |
10 4 |
|||
畜力駕駛 | 雙套以下每輛 雙套以上每輛 |
6 12 |
|||
自行車 | 每輛 | 4 |
船舶稅額表
類別 | 計稅標準 | 每年稅額 | 備注 |
機動船 | 150噸以下 151噸至500噸 501噸至1500噸 1501噸至3000噸 3001噸至10000噸 10001噸以上 |
每噸1.20元 每噸1.60元 每噸2.20元 每噸3.20元 每噸4.20元 每噸5.00元 |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
非機動船 | 10噸以下 11噸至50噸 51噸至150噸 151噸至300噸 301噸以上 |
每噸0.60元 每噸0.80元 每噸1.00元 每噸1.20元 每噸1.40元 |
按載重噸位計征 按載重噸位計征 按載重噸位計征 按載重噸位計征 按載重噸位計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