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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頒布時間:1986-11-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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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制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條例》和本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在我省繳納車船使用稅。

  第三條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年度,從公歷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五條 船舶的適用稅額,依照《條例》所附的《船舶稅額表》計算。各種車輛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施行細則所附的《車輛稅額表》計算。

  第六條 除《條例》第三條列舉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外,下列車船給予減征或免征車船使用稅:一、個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車和其他非營業(yè)用的非機動車船免稅。

  二、主要用于農業(yè)生產的拖拉機免稅。

  第七條 納稅人按規(guī)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縣(市)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定期的減稅或免稅。

  第八條 新領登記執(zhí)照的車船或停駛后恢復行駛的車船,按領取執(zhí)照或恢復行駛的當月起計稅,當月不滿十天的,免征當月稅款。

  第九條 納稅人應于本施行細則公布后依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將現有車船的數量、種類、載重量和用途等情況,據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稅人住址變更、產權轉移、車船用途變化和新增加車船時,應于上述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納稅人不按照稅務部門的規(guī)定申報納稅,稅務機關有權按規(guī)定確定其應納的稅額。

  第十條 車船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可根據稅源情況確定,分別按季、半年、年征收,具體征收時間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 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施行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車輛稅額表

類別 項目 計稅標準 年科額 備注
機動車 乘人汽車 座以下每輛
座至座每輛
座至座每輛
140
160
180
200
包括電車、通道車
載貨汽車 按凈噸位每噸 40 包括拖拉機
摩托車 二輪每輛
三輪每輛
輕騎每輛
60
80
36
含摩托型三輪汽車
機動三輪車 每輛 12  
機器腳踏車 每輛 8  
非機動車 人力駕駛 三輪車 每輛 6  
板車 大板車每輛
小板車每輛
10
4
 
畜力駕駛 雙套以下每輛
雙套以上每輛
6
12
 
自行車 每輛 4  

船舶稅額表

類別 計稅標準 每年稅額 備注
機動船 150噸以下
151噸至500噸
501噸至1500噸
1501噸至3000噸
3001噸至10000噸
10001噸以上
每噸1.20元
每噸1.60元
每噸2.20元
每噸3.20元
每噸4.20元
每噸5.00元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按凈噸位計征
非機動船 10噸以下
11噸至50噸
51噸至150噸
151噸至300噸
301噸以上
每噸0.60元
每噸0.80元
每噸1.00元
每噸1.20元
每噸1.40元
按載重噸位計征
按載重噸位計征
按載重噸位計征
按載重噸位計征
按載重噸位計征
198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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