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地稅地[2006]45號
頒布時間:2006-05-29 14:02:17.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稅務局、市財稅分局:
現將《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印花稅納稅檢查的通告》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并在辦稅服務廳等公共場所張貼。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關于開展印花稅納稅檢查的通告
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增強單位和個人依法納稅意識,決定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印花稅納稅檢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部隊和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列舉的憑證(包括在國外書立,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條例》所列舉的憑證),均屬本次檢查范圍。
二、本次檢查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5月31日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檢查中如發(fā)現以前年度印花稅納稅違章行為的,亦應按本通告規(guī)定依法檢查和處理。
三、各納稅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有關法規(guī)對各種應稅憑證的貼花情況進行自查。凡通過自查主動補貼、注銷和更正的,可免于處罰。對被稅務機關查獲未貼、少貼、漏貼印花稅票和貼而未注銷及揭下重用的,除追補稅款、注銷和更正外,還將依法予以處罰。
四、本次印花稅納稅檢查工作,由各稅務征收機關根據本通告的要求組織實施。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