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函[2005]339號
頒布時間:2005-08-1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市、區(qū))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行2005年版印花稅票的通知》(國稅函[2005]57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稅票式樣的通知》(國稅函[2005]312號)等文件轉發(fā)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印花稅票使用管理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考慮目前各地小額印花稅票庫存量較大,而實際使用量又較少的情況,省局不向國家稅務總局領取“角”面額印花稅票,因此,印花稅票的種類不全,各地領取的新版印花稅票不一定9種面額齊全。
二、各地在領取新版印花稅票后即可啟用,原則上先使用新票,舊票仍然使用,直到用完為止。
三、納稅人購買2005年版印花稅票時,地稅機關應將印花稅票和附聯一并給納稅人;納稅人貼印花稅票時,可以將附聯與印花稅票一并粘貼,也可以不粘貼附聯,留作紀念。
四、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稅票僅限北京市銷售,全國使用,省內企業(yè)在京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合同、憑證等有可能粘貼該印花稅票,各地在查驗納稅人憑證貼花時碰到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稅票的,請按該式樣識別真?zhèn)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