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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2]106號

頒布時間:2002-03-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4號)轉發(fā)給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104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資銀行分行有關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津地稅外(2001)46號]收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行需撥付規(guī)定數(shù)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帳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帳戶。關于上述外國銀行分行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如何繳納印花稅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帳簿,應按核撥的帳面資金書額計稅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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