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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大同礦務局煤炭經(jīng)銷公司“計劃外煤炭求援信”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的批復

晉地稅特字[1997]2號

頒布時間:1997-03-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大同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同地稅特字[1997]3號《關于大同礦務局煤炭經(jīng)銷公司“計劃外煤炭求援信”是否可按購銷合同計征印花稅的請示》收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省局認為,大同礦務局煤炭經(jīng)銷公司“計劃外煤炭求援信”是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jù)以供貨或結算的合同性憑證,應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

  特此批復。

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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