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9-06-18 10:15:37.000 發(fā)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沈陽市財政局:
近一段時期以來,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及實際執(zhí)行政策過程 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市提出了一些亟待明確和解決的問題,現(xiàn)明確如下:
一、國稅發(fā)〔1998〕2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有關耕地占用稅征 免事項的通知》中規(guī)定的全額免征耕地占用稅的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項目,必須是在國務 院辦公廳《關于搞好中央直屬儲備糧庫建設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1998〕9號)中規(guī)定的從1 998年下半年開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的中央直屬儲備糧庫的范圍之內,而其他中央直 屬儲備糧庫和地方糧庫建設項目則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有糧庫建設項目的地區(qū)在實際征 收中要認真區(qū)分、嚴格把關,防止出現(xiàn)錯征和漏征。
二、國稅函〔1999〕1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路建設臨時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 批復》中對因公路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規(guī)定只適用于公路建設臨時占地 ,而其他臨時占地不能比照執(zhí)行,仍按原政策執(zhí)行。即:臨時占用耕地1(不含1年)至2年(含 2年)的,按規(guī)定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臨時占地超過2年的,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無法恢復耕種的,無論占地時間長短,應全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了更為嚴厲的限制占用耕地的措施,要 求從事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必須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shù)量和質量相當?shù)母?;沒 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繳納相應的耕地開墾費才可以占用耕地。這一 規(guī)定與現(xiàn)行的耕地占用稅的有關政策并不沖突,不能視為其實質是沒有占地,而免征耕地占用稅。國家采取嚴厲的限制占用耕地措施和開征耕地占用稅都是為了對占用耕地行為進行限制 ,保護國家耕地資源,這是兩個部門的兩種措施,并不交叉,也不重疊,占地單位無論是否 開墾同等數(shù)量和質量的耕地或繳納相應開墾費,仍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對其應照章征收 耕地占用稅。
四、對于“三資”企業(yè)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應把握兩個大原則:一是“三資” 企業(yè)從事第一、二產業(yè)(即農業(yè)和工業(yè))的占地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二是“三資”企業(yè)從事 第三產業(yè)(即服務業(yè),包括旅游、服務等設施以及相關的配套服務設施)的占地部分應照章征 收耕地占用稅。
五、對電業(yè)部門埋設電線桿及架線占用林地(包括兩部分,一是電線桿底座占地部分;二 是電線以下林地部分)都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土地批件是征收耕地占用稅的重要依據(jù), 只要是土地批件批準的占地范圍,并且占用的是耕地,又不在免稅范圍內的,都應征收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