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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fā)布《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財農(nóng)[1990]104號

頒布時間:1990-12-1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各縣(寶山、楊浦區(qū))財政局、土地管理局:

  經(jīng)市政府辦公廳滬府辦(1990)165號文批準同意,現(xiàn)將《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發(fā)布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辦法

  一、根據(jù)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的要求,結合《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征收實施辦法》的有關精神和本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耕地占用稅減免實行申報制度。凡屬(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征收實施辦法》規(guī)定減免范圍內的納稅人(含三資企業(yè))在辦理申請用地的同時,均應向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減免申報,具體手續(xù)如下:

  1.分別向土地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提交耕地占用稅減免申請報告,詳細說明申請減免的理由。

  2.持減免申請報告,到土地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要求填制《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免減稅申報表》,蓋章后,交由上越管理部門對填列的基本情況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蓋章。

  3.持減免申請報告、《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免治稅申報表》、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主管部門批準建設文書、計劃部門批準立項文書、項目建設總平面圖、規(guī)劃部門劃地批件和土地部門建設用地面積勘丈表等資料,到財政部門正式辦理減免,領取《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免減稅憑證》。

  4.持財政部門簽發(fā)的《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免減稅憑證》到土地管理部門領取用地批準文件。

  三、對耕地占用稅減免的審批,按以下權限進行:

  1.占用耕地一千畝(含一千畝)以上的,由市財政局提出審查意見,報財政部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2.占用耕地一千畝以下的,參照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占用耕地的審批權限,由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批,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審批機關不得超越權限,擴大耕地占用稅的減免范圍。

  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批準減免稅。否則,均視同無效。

  四、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jù)有關資料,對納稅人申請減免耕地占用稅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并按前條規(guī)定的減免審批權限批復納稅人。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密切配合財政部門加強對耕地占用稅減免的管理,凡未經(jīng)財政部門簽發(fā)《上海市耕地占用稅免減稅憑證》的,一律不發(fā)用地批準文件。

  五、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情況,經(jīng)常采取自查、互查和專查等形式的執(zhí)行情況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糾正,檢查結束后,應寫出專題報告,報送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

  六、對違反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規(guī)定的,根據(jù)事實和情節(jié),分別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罰:

  1.對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膠行行規(guī)定》第八條和第十八條執(zhí)行處罰。

  2.對納稅申報人不如實申報,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除補征全部稅款外,還應處以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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