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地稅發(fā)[1999]17號
頒布時間:1999-03-30 13:32:25.000 發(fā)文單位: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沈陽市財政局:
你局《關于我市征收契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的請示》(沈財農字〔 1999〕6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同意你局在征收契稅時使用全省統(tǒng)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完稅證”。同時,按遼 寧省地方稅務局有關“完稅證”的領取、使用、管理等相關規(guī)定操作執(zhí)行,并按照農業(yè)稅收 會計制度記帳核算。稅票欄目打印內容全省統(tǒng)一,稅種:契稅;品目名稱:按契稅暫行條例 規(guī)定的七種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填制,具體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 土地使用權贈與、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課稅數量:計稅面積 ( 平方米);計稅金額或銷售收入:計稅價格;已繳或扣除額:前期繳納的稅款(已開具完稅證 的 );實繳金額:本次繳納契稅。在此基礎上,你市可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并報省地方稅務 局。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