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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完稅證”的通知

川地稅發(fā)[1995]35號

頒布時間:1995-04-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為適應稅制改革的需要,省局統(tǒng)一印制了“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契稅完稅證”(樣張附后),(略)各地從1995年5月1日起啟用,原契稅稅票即停止使用。契稅完稅證和發(fā)放管理由省局計會處負責,并嚴格納入地方稅收票證管理范圍執(zhí)行。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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