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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財政廳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財農[2004]202號

頒布時間:2004-09-1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99號)轉發(fā)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由國務院或國土資源部批準占用耕地的,由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向所在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報減免,經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后,由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報省財政廳辦理減免手續(xù)。

  二、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占用耕地30畝(含30畝)以上的,由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辦理耕地占用稅減免手續(xù);占用耕地30畝以下的,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自行制定耕地占用稅減免手續(xù)的辦理辦法。

  三、契稅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以上的減免,由納稅人向所在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申報減免,經財政部門逐級審核后,由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報省財政廳辦理減免手續(xù);契稅計稅金額在10,000萬元以下的減免,由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自行制定減免手續(xù)的辦理辦法。

  四、占用耕地30畝(含30畝)以上的耕地占用稅減免,辦理減免的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應在辦理完畢之日起15天內報省財政廳備案,并附用地批準文件。

  五、契稅計稅金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減免,辦理減免的財政部門應在辦理完畢之日起15天內報省財政廳備案。

  六、辦理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手續(xù)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制發(fā)的表格(見附件一、二)。

  七、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要定期組織對減免情況的檢查。

  八、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根據 《耕地占用稅契稅減免管理辦法》和本貫徹意見制定具體的減免申報管理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九、本貫徹意見從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轉發(fā)財政部頒發(fā)〈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粵財農稅[1990]61號)同時廢止。

  附件:

  一、廣東省耕地占用稅減免申報表

  二、廣東省契稅減免申報表

  廣東省財政廳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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