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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細則

頒布時間:1988-12-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山東省青島市政府

  第一條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jié)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nèi)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療養(yǎng)院以及其他飲食營業(yè)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15%。

  筵席稅的起征點為: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肴、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價款金額,下同)人民幣四百元。達到或超過征稅起點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征收筵席稅。

  第四條 下列情況免征筵席稅:

  1.臺灣、港澳同胞、僑胞和外籍人員在我市舉辦的筵席;

  2.縣以上黨、政、軍部門負責人在公務活動中,按國家規(guī)定的接待標準,由財政撥款,專為招待外籍人員或招待臺灣、港澳同胞舉辦的筵席;

  3.機關(guān)、部隊、企事業(yè)單位附設的不對外營業(yè)的食堂的內(nèi)部招待筵席;

  4.經(jīng)市稅務局批準的其他筵席。

  第五條 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療養(yǎng)院以及其他經(jīng)營飲食業(yè)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負責筵席稅的代征代繳。

  第六條 代征人對納稅人應繳納的筵席稅,應在收取筵席價款的同時扣繳,并按當?shù)囟悇諜C關(guān)規(guī)定的時間辦理稅款繳庫、結(jié)報手續(xù)。

  第七條 代征人代征稅款時,應填寫稅務機關(guān)統(tǒng)一印制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交給納稅人。

  第八條 各縣(市)、區(qū)稅務局和稅務分局按代征代繳稅款金額提取5%,作為筵席稅代征手續(xù)費。

  第九條 筵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條 本細則由青島市稅務局解釋。

  第十一條 本細則隨《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施行。

  198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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