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本文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進行了分析,并結合案例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賬務處理進行了探討。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定: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后續(xù)計量發(fā)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之間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xiàn)確定,并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fā)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xù)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yè),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qū)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jù)表明其已發(fā)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也可以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jù)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fā)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外幣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于相關外幣金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已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fā)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fā)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fā)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發(fā)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xiàn)金流量折現(xiàn)確定的現(xiàn)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后,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xiàn)金流量進行折現(xiàn)采用的折現(xiàn)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發(fā)生減值時,可在本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下同)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進行核算。
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準備)。同時,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累計損失,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根據(jù)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該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提要: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本文對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進行了分析,并結合案例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賬務處理進行了探討。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減值損失的計量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guī)定: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后續(xù)計量發(fā)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之間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xiàn)確定,并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fā)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對于存在大量性質類似且以攤余成本后續(xù)計量金融資產的企業(yè),在考慮金融資產減值測試時,應當先將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區(qū)分開來,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jù)表明其已發(fā)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也可以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jù)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fā)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外幣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應先按外幣確定,在計量減值時再按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反映的金額。該項金額小于相關外幣金額資產以記賬本位幣反映的賬面價值的部分,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已攤余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fā)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fā)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fā)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發(fā)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xiàn)金流量折現(xiàn)確定的現(xiàn)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后,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xiàn)金流量進行折現(xiàn)采用的折現(xiàn)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發(fā)生減值時,可在本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下同)設置“減值準備”明細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進行核算。
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fā)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減值準備)。同時,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的累計損失,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上升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根據(jù)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將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重分類日按該項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投資成本、溢折價、應計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