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23 09:56 來源:謝達理 黃孝紅 彭湘華
【摘要】 民事訴訟是按不同階段逐步進行的。在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及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務會計可以有針對性地提供不同的服務,如提供咨詢服務、對準備提交給法院的財務會計證據進行評估和受委托進行鑒定并以鑒定人身份參加庭審等。
【關鍵詞】 民事訴訟;訴訟支持;法務會計;服務
法務會計支持訴訟,這一問題不僅在理論界而且在實務界都引起了較廣泛的關注。但與這一較廣泛的關注不太相對稱的是,我們在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一些具體而細致的小問題上,卻沒有太多關注,從而實際上影響著法務會計在訴訟支持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這些具體而細致的問題有很多,其中較突出的一個是:法務會計在訴訟中到底提供什么樣的支持?再深入一點說,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中到底能提供什么樣的支持?從筆者收集的文獻以及進行的實踐調查來看,我國法務會計主要服務于刑事訴訟案件,但是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也開始運用于民事訴訟案件,且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具體的服務內容,卻鮮有人進行研究。所謂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fā)生的訴訟關系。民事訴訟一般分為起訴受理階段、審判前的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宣判階段和執(zhí)行階段等五個階段。筆者認為,在民事訴訟的不同的階段及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務會計都可以有針對性地提供不同的服務。
一、起訴受理階段法務會計提供的主要服務
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定調查方案,比如收集財務資料的范圍、重點應收集的范圍以及收集的方法等, 從而避免盲目收集;從收集到的財務會計資料中分析當事人在利用會計信息過程中存在的弱點(強點),從而評估有利事實,預測訴訟發(fā)生的成本和勝訴的可能性,以此來判定采取訴訟的途徑對解決糾紛是否經濟可行,并最終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程序解決糾紛;合理計算可能獲得的賠償金額。如果采取起訴的方式,則同時可以幫助收集財會資料證據并對其進行分析,或是在會計問題上制定出最有效的訴訟策略,爭取勝訴的機會。
法務會計專家在收集財務會計證據時,要根據分析的案情確定收集財務會計證據的范圍,包括對哪一時期的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收集以及對案件涉及到的哪些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財產事實進行檢查;要用恰當的方法將可疑財務會計證據提取,然后對可疑財務會計證據進行追查以獲取相關書證。對已收集的財務會計證據,法務會計專家應對其進行詳細的審查:一是審查會計證據的內容是否齊全,數據是否標準;二是審查會計證據有無虛假和偽造,是否有被查單位和被取證單位的簽字和蓋章;三是審查會計證據是否與案件有關聯,有無自相矛盾,能否證明案件事實;四是審查會計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有無其他違法行為。同時,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整理財務會計資料,在整理時應分筆進行,即以雙方涉及到的每一筆業(yè)務或款項的來龍去脈為單位,審查收集的財務會計證據是否全面,是否缺少中間環(huán)節(jié),需要補證的要及時補證。并對案情進行分析以及對復雜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定,進一步計算可獲得的金錢賠償的數額,分析判斷對方當事人可能出具何種證據來提出抗辯,如何對應這些證據及抗辯等等。
二、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務會計提供的主要服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原告的起訴被受理后,至正式的開庭審理之前,為使法庭審理順利進行,審判人員與當事人依法所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的總稱。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當事人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提交證據。此時,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分析財務方面的證據,認真探討哪些證據是應當提交的,哪些是不宜提交的,如不提交會發(fā)生什么樣的后果等;或者是幫助在答辯中對原告所列事實和損害賠償進行否定和抗辯,甚至還可以基于事實分析協(xié)助當事人提出反訴。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37條的規(guī)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在必要的時候,在人民法院沒有依職權組織交換證據時,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交換證據。在組織交換證據時,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認真分析對方提交的證據中的財務證據,就自己掌握的財會知識來發(fā)現對方財務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方面的問題;同時結合對方的財務證據,來反觀己方的財務證據,看是否還有什么遺漏的,還有什么需要加強的,并在必要時進行補充和加強。如果因客觀原因己方調查不了的證據,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建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證據;需要鑒定的,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建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鑒定。在這個階段,因為已掌握了對方的證據,所以法務會計專家要配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考慮己方的訴訟策略是否需要調整,以及如何調整;是否還有必要繼續(xù)進行訴訟,如繼續(xù)進行訴訟法務會計專家要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準備法庭意見,特別是財務方面的意見,如沒有必要繼續(xù)進行訴訟,則可考慮撤訴或跟對方調解。
三、開庭審理階段法務會計提供的主要服務
開庭審理,是人民法院于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民事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如果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當事人雙方沒有交換證據,則在開庭審理階段己方勢必會了解對方的證據,此時法務會計專家要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認真分析對方提交的證據中的財務證據,就自己掌握的財會知識來發(fā)現對方財務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方面的問題,并進而反觀己方的證據。在掌握了對方的證據后,法務會計專家要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財務方面的問題發(fā)表充分的質證意見。對己方提交的財務證據也要有詳細的說明,包括其合法性來源和要證明的問題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61條第1款前段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因此,在必要的時候,經由己方當事人申請,法務會計專家可以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幫助己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門的說明,用通俗的話語把相關的財務問題解釋清楚,并在必要的時候回答法官或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問題。
如果對方當事人提交了會計鑒定報告,則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認真審查該鑒定報告,包括審查該鑒定報告的形式要素是否完整,即審查有無載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事由、鑒定目的和要求、委托鑒定提供的材料、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手段、鑒定的過程、鑒定人的鑒定資格、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等要素;審查該鑒定報告的內容是否完整,即審查鑒定了什么問題,通過鑒定最后得出的結論,以及作出這一結論的根據;審查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充分,鑒定過程、方法是否適當,鑒定結論是否明確(肯定的或否定的),有無充分的理由和科學依據,有無確實的證明效力等。根據審查的結果,建議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認可或否認該鑒定報告,并闡述詳細的認可或否認的理由。
四、宣判階段和強制執(zhí)行階段法務會計提供的主要服務
在宣判階段,當法官宣判以后,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幫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分析判決書中所涉及的財務知識是否存在錯誤,從而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出進一步的建議。比如法務會計專家認為判決依賴的財務證據不充分,或者判決是基于虛假的財務證據作出的,或者判決的數額明顯過高或過低,都可以建議己方當事人通過提出上訴等方式進一步尋求司法救濟;如沒發(fā)現有關財務知識有錯誤,則可以建議當事人不再上訴,以免浪費訴訟成本和時間及精力。
法院宣判后,如果判決確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不自動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則權利人即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由此案件進入強制執(zhí)行階段。所謂強制執(zhí)行,也稱民事執(zhí)行或民事強制執(zhí)行,是指國家機關依債權人的申請,依據執(zhí)行依據,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債權人的民事權利的活動。在強制執(zhí)行階段,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協(xié)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通過分析財務證據線索尋找債務人可能的財產,以確保當事人債權的實現。如果在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進行和解,債務人提出以物抵債,則法務會計專家可以協(xié)助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擬抵債的財產依據科學的方法進行估價,以保證物有所值,并進而順利實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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