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汽配公司是一家汽車部件配套生產企業(yè)。2009年因廠房擴建發(fā)生了以下兩筆類似的業(yè)務:第一筆是耗資近500萬元,新建鋼結構的廠房;第二筆是投入100萬元,在廠房內新建鋼結構的吊運裝置,用來懸掛汽車并安裝汽車部件。這兩筆業(yè)務分別于今年8月、10月完工,企業(yè)均取得了進項稅抵扣憑證。近日,當?shù)貒悪C關對該公司進項稅進行了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鋼材廠房取得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而鋼構吊運設備取得的進項稅則可以抵扣。請問,同樣是鋼結構的固定資產,為什么會出現(xiàn)兩種不同的結果?
【解答】
允許固定資產抵扣進項稅額,這是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帶來的最大變化。增值稅轉型和此前部分地區(qū)擴抵政策相比,固定資產抵扣進項稅無須辦理任何申請審批手續(xù),而是將取得的進項稅憑證通過稅務機關認證后,直接抵扣銷項稅額。但是,并不是所有購進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都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對固定資產抵扣范圍進行了界定:可以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不能抵扣的固定資產包括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其中,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等均在此列。
由此可見,用于廠房的鋼結構屬于不動產的范圍,從而不允許抵扣進項稅,而吊運設備,屬于機器、機械固定資產動產的范圍,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