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年終獎的計算方法是否有變化?
答:根據(jù)《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5]100號):
一、一個月內發(fā)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可合計作為一次收入,按12個月分解后確定適用稅率和相應的速算扣除數(shù)并據(jù)此全額計算納稅。
二、不同月份發(fā)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各項年度獎金,每一個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采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稅率的計稅方法。
三、納稅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年終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個月確定稅率的計稅方法計稅,已按原計稅辦法納稅的,多納稅款可相應抵減以后月份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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