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提取的總機構管理費為何不能稅前扣除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4/04/05 10:44:04 字體:
    我公司是一家從事建筑安裝的企業(yè),屬于XX建筑集團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因為集團公司無固定收入,故向下屬子公司收取一定比例(根據(jù)集團公司文件規(guī)定:按子公司總收入的5%)的管理費。但在今年的企業(yè)所得稅檢查中,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該項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我公司很疑惑:國稅總局不是說可以提取,支付總機構的管理費的嗎?為什么我們這里不能扣呢?

    答:根據(jù)你所提供的相關情況,我們認為貴公司在提取、支付總機構管理費時,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沒有處理好:

    1.你公司與集團公司的控股關系: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9]136號 以下簡稱通知》中第一款第四條的規(guī)定 “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于全資子公司?!蹦愎緦儆诩瘓F公司的一家控股子公司,所以在控股關系上不符合。

    2.計提的比例:根據(jù)《通知》第二款第二條“管理費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貴公司提取的比例為5%,已經超過了標準。

    3.計提的依據(jù)不恰當:根據(jù)《通知》第四款第一條的規(guī)定“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逐級審核上報?!币簿褪钦f,你應該以總機構獲得的主管稅務機關的審批文件為法定依據(jù),而不能以集團公司的內部文件為依據(jù)。

    4.相關的一些處罰規(guī)定:對納稅人有意弄虛作假騙取審批管理費、多提管理費以及未經批準提取管理費的,稅務機關不予審批,稅前不準扣除,已審批的要撤銷審批,進行納稅調整。此外,還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請貴公司參照以上所列的相關規(guī)定,提取、支付總機構管理費。只要貴公司是按稅法規(guī)定列支的總機構管理費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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